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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铁岭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铁岭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辽价函[2007]34号)


铁岭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请示》(铁市价字〔2007〕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市调整城市自来水价格。居民用水每月每户9立方米部分(含9立方米),每立方米调整到1.95元;用水量在9-15立方米(含15立方米)部分,每立方米调整到3.00元;15立方米以上部分,每立方米调整到5.00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调整到3.10元。经营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调整到3.30元。机关事业用水每立方米调整到2.80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调整到10.00元。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用水增支部分,同意市政府通过提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方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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