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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盘锦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盘锦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二○○七年四月三日 辽价函[2007]40号)


盘锦市物价局:
  你市报来的《关于调整我市城市自来水价格并实行阶梯水价的请示》(盘价发[2007]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市调整城市自来水价格。居民用水每月每户9立方米部分(含9立方米),每立方米调整到1.85元;用水量在9-15立方米部分(含15立方米),每立方米加收50%;用水量在15立方米以上部分,每立方米加收100%。工业和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调整到3.25元;经营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调整到3.90元;基建用水每立方米调整到5.00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调整到10.00元。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用水增支部分,同意市政府通过补贴的形式解决,即每月每户补贴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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