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县为单位,也可以乡(镇)为单位逐批进行验收。当全县所有乡(镇)验收合格后,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市教育技术装备规划,确定县(市、区)接受省教育厅验收的具体时间。县(市、区)根据自查验收的情况填写“江西省中小学图书馆(室)评估申报表”(见附件9)及“县分乡(镇)、分校自查验收情况一览表”(见附件10),向省教育厅申报验收;
4、省教育厅将根据各县(市、区)的申报,经统筹安排后,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县,省教育厅将下文通报。
三、验收范围
1、县对乡的验收范围,指乡辖村完小以上的全部学校;
2、省、设区市对县的验收,按以下要求:
(1)省重点中学、县直中小学为必查单位;
(2)每个被验收的县抽查30%的乡;
(3)被抽查的乡,中学、乡中心完小必查,村完小抽查30%。
(4)小学附设初中的学校,按附设班级数多少来确定验收标准。
附设初中班级数≤6个班,藏书量按小学配备要求计算,但计算公式中班级数为中学与小学班级数之和,书籍内容需考虑 中学生阅览要求;
附设初中班级数>6个班,按以下标准验收:藏书量为中学藏书配备与小学藏书配备要求之和;藏书架的数量以满足所有藏书上架且能分类排架为最低要求;阅览室需设中学生阅览室、小学生阅览室及教师阅览室三间;目录柜为中学配备要求与小学配备要求之和;出纳台1个,但分格数目为中学班级数与小学班级数之和;报刊订购种类及陈列架数量以达到中学或小学两种标准较高的一种为最低要求。
四、达标要求
1、各类学校基本分满分为100分,合格为85分。另设“附加分”一栏,旨在鼓励学校高标准建设图书馆(室),在基本分合格后计入总分;
2、全县被查学校基本分的总平均分达到85分及以上;一类高(完)中、二类高(完)中基本分必须合格。 3、全县被查学校的合格率必须在90%以上。
以上2、3点同时达到的县,为全县验收合格。
五、奖励办法
1、对中小学图书馆(室)普及县验收通过的县(市、区)由省教育厅颁 发奖牌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