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评估验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赣教备字[2001]8号)
设区市教育委员会:
根据我省教育技术装备“十五”规划,从2001年起,将开始对全省中小学图书馆(室)进行评估验收。现将《中小学图书馆(室)评估验收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今后进一步修改完善。
江 西 省 教 育 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江西省中小学图书馆(室)评估验收实施方案(试行)
中小学图书馆(室)是基础教育必备办学条件之一,是现代教育技术装备工作重要内容。自一九九六年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了省教委《关于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的实施意见》后,全省各地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进展迅速,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将此项工作列入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全省上下形成了建设中小学图书馆(室)的良好氛围。从二OO一年起,我厅将对申报中小学图书馆(室)装备达标的各县(市、区)进行评估验收,现制订以下评估验收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验收内容:
中小学图书馆(室)的验收工作,按《江西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验收表》(见附件1~8)及《江西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标准( 试行)条文说明》的内容进行。
一类高(完)中: 省重点中学,按附件1的要求进行验收;
二类高(完)中: 设区市级重点中学,按附件2的要求进行验收;
三类高(完)中: 普通高(完)中,按附件3的要求进行验收;
一类初中:各设区市所在地初中,按附件4的要求进行验收;
二类初中:县(市、区)城(镇)初中及农村乡(镇)初中,按附件5的要求进行验收;
一类小学:设区市、县(市、区)直属小学,按附件6的要求进行验收;
二类小学:乡(镇)中心小学,按附件7的要求进行验收;
三类小学:村完小,按附件8的要求进行验收。
二、验收程序
1、对中小学图书馆(室)的评估验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发展状况,制订全县评估验收规划,以乡(镇)、学校为单位逐步进行,验收合格者,由县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合格证书;
2、当全县所有的乡(镇)或部分乡(镇)验收合格后,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向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