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创建文明小区活动。
(六)其它应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一)建立包括房产、公安等部门和小区的单位代表、居民代表等人员参加的小区管理委员会。
(二)制定并实施小区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负责小区庭院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
(四)管理公共环境卫生。
(五)开展创建文明小区活动。
(六)开展便民服务活动。
第三十条 市市政公用、规划土地、房产、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小区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小区的各级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接受群众监督,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要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按日处以建设单位五十元罚款;超三个月仍不交接的,有关部门不办理新的开发建设项目。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建设委员会责令限期改进,逾期达不到要求的,按日处以建设单位一百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建设委员会责令限期完成,并按庭院设施建设所需费用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以罚款,逾期仍不完成的,有关部门不办理机关报的开发建设项目。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一)、(二)项规定的,由房产管理、规划土地、市政公用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三)、(五)、(六)、(七)项规定的,由市政公用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四)项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恢复原状或按价赔偿损失,并处以五至五十元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区财政、审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