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接建落地阳台、扒门、搭建棚厦,占用共用楼梯走廊。
(二)毁坏房屋及附属设施。
(三)擅自占用挖掘道路、绿地。
(四)损坏或者说搬移庭院设施。
(五)毁坏树木,践踏绿地。
(六)乱倒垃圾,楼上抛物。
(七)乱贴滥画,乱堆滥放。
(八)其它有碍房屋和庭院管理行为。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小区内的单位和住户,应当按规定向产权单位缴纳住房租金,向街道办事处缴纳小区城市卫生费。
第二十三条 小区交接时,建设单位应当按市建设委员会认定的金额,给街道办事处预留小区设施维修费和城市卫生费。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应当从城市维护资金中,定期拨付小区庭院设施维护专项补贴费。
市财政部门应当将街道办事处查处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罚没款,返还给街道办事处,做为小区管理
补贴费用。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将利用庭院设施开展服务所得收入,做为小区庭院设施管理和维护经费。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收取和留用的各项费用,应当列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在区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用于支付小区的日常管理费用,不准挪做他用。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市建设委员会的职责:
(一)组织贯彻小区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二)确定小区,划定小区管理范围。
(三)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交接条件和管理责任。
(四)组织小区庭院设施和环境公共卫生的交接工作。
(五)组织有关部门检查小区管理工作。
(六)其它应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落实小区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小区管理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督促检查街道办事处对小区的管理。
(四)监督检查小区的经费使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