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综合开发居住小区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日)修改

哈尔滨市综合开发居住小区管理办法
(1992年9月2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发布 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综合开发居住小区管理,创造优美整洁、设施完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市辖区内的综合开发居住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区,是指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筑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以建筑红线内的居住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小区管理,是指对小区的房屋及供水、供暖、排水等附属设施,公共环境卫生的管理。
  第五条 小区管理,应当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群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和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交接管理

  第七条 小区建设的房屋和庭院设施竣工后,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土地、建工、市政公用、房产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划设计标准和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八条 小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房产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按照房产管理有关规定接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小区居民进户前十五日内,向市建设委员会提出庭院管理交接申请,填报《综合开发居住小区庭院管理交接申报表》,由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单位和街道办事处进行庭院管理交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