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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建制镇新建的小区,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征用、统一出让、统一开发的原则进行建设。
  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加强配套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 承担二层以上住宅,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定范围的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和基础设施,以及钢混、钢结构房屋、构筑物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在建制镇独立或者合伙承包建筑工程的个体工匠,必须具备规定的从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 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二层以上住宅等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五条 建制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确需变更的,需经原设计批准单位同意。
  对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二层以上住宅等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本条三款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义务植树,建设防护林带,绿化街路和庭院。建制镇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树木和绿地。
  第二十七条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建设统计汇总上报,并建立健全建制镇建设档案。

第四章 房屋和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产开发、交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建制镇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建制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由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明确建制,镇基础设施维修、养护责任。承担建制镇基础设施维修、养护的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及时维修、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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