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日)修改哈尔滨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1996年10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自1996年10月3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建制镇规划,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镇容镇貌、环境卫生等管理,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市城区建设发展规划用地内建制镇规划的编制,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本办法所称建制镇规划区,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因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建制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全面规划、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制镇的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职责权限负责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执行本办法的义务和检举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建制镇应当制定规划,作为建设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