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已被: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2年8月17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日)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7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面、正确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6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一)第八条修改为:“勘察、设计资质分类和分级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第十条修改为:“经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对外从事勘察、设计业务。
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只能承担本单位内与其资质相符的勘察、设计业务。”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到本市从事勘察、设计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