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对划拨土地地上房屋给予拆迁补偿的,土地补偿与房屋补偿按房屋重置价格统一核算;
(二) 对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依据原用途评估地价标准的30%--50%给予补偿;
(三) 对收购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按剩余年限的评估地价标准给予补偿;
(四) 对于经市政府批准搬迁、改制的企业,土地补偿费按市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 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地土地,按申报成交价格补偿。
(六) 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与原土地使用者结算差价。
第十四条 被依法收购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必须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
第三章 储备土地整理
第十五条 储备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依法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输
房屋拆迁许可证,统一实施拆迁安置。
第十六条 拆迁人委托他人拆迁的,应依法确定被委托的拆迁单位。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出让前,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要求进行土地管理。
第四章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八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等部门共同拟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由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确定用地者。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土地储备金制度,土地储备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和储备土地整理。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金来源于土地有偿使用费,从收缴的土地出让金、租金中逐宗提取,提取比例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