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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7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经2001年9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长春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盘活存量土地资历产,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予以储存,并通过土地整理和出让等形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土地收购储备的管理工作。
  市计划、城建、经贸、规划、财政、房地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购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土地收购储备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章 土地收购储备

  第六条 土地收购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和定期发布土地收购储备信息制度。
  市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购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者应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土地收购储备一般采取实物储备方式。对暂不需要实物储备的土地可以进行信息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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