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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对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确认即应当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应当自确认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劳务承包款。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标准执行。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接受委托审核已为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的竣工结算;

  (六)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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