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息应当以主办单位名义发出,未经主办单位授权,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发布相关信息。
第九条 招商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并与展览内容相一致,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条 招商信息发布会,举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展览名称、展览主题、展览范围和展览时间等事项。确需要变更的,举办单位应当到市工部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并报会展办备案,同时告知参展经营者。
第十一条 举办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举办大型展览会有可能影响周边区域交通、市容环境和园林绿化 的,举办单位应当事先将举办时间、地点、规模等相关信息向公安、市容环卫和园林绿化等部门报告,并接受指导。
第十二条 市会展办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检查、调度展览筹备工作情况,对达不到举办条件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展览期间的户外广告设置及街路宣传,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经市容环卫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专业性场馆应当根据需要,配置电视监控、警报和出入安全检查系统。
举办珠宝、文物等珍贵物品展览的展区,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安全要求外,还应当设置单人出入通道和符合求的展台、展柜等。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者自然应急灾害时,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参展经营者应当采取紧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可以根据展览实际需要,在现场设立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接待机构。
第十六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违背企业意愿,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行政干预手段要求企业参展;不得通过行政及其它手段强行要求企业、个人提供赞助。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及参展经营者均应当在统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统计调查时,真实、准确及时填报展览统计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