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主次干道施划停放点后应留有4米以上(含4米)人行道供行人通行;
(三)非主次干道原则上宽度4米以下人行道不设置“两车”停放点,4米以上只设单排停放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划擅自设置“两车”停放点。
第六条 规划设置的“两车”停放点停车标志标线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施划后投入使用,标志标线应保持清晰明显。
第七条 规划设置的“两车”收费代管点经营权实行招投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范程序组织市城管执法、公安交通、价格、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招投标活动,监察、公证部门参与监督。
第八条 代管点经营权中标者应与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合同双方职责和违约责任。
代管点经营权招投标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两车”停放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以沿街单位内部职工使用为主的沿街空地,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符合停车点设置规划的,可以设置非代管点,由使用单位与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签订管理合同,依据本办法实施管理。
鼓励单位内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第十条 “两车”代管点、非代管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划线位置顺序分类摆放车辆,不占用盲道;
(二)不乱张挂、乱堆放杂物;
(三)文明礼貌,优质服务;
(四)做好停放点周边的环境卫生,保持停放点整洁美观。
“两车”代管点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管员必须经过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培训,取得工作卡;
(二)设置由价格管理部门监制的标价牌,注明代管时间、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标准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停车场定额发票。
“两车”停放点具体服务规范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按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一条 市民出行停放的“两车”,必须停在规划确定的“两车”停放点停车线内,规范有序停放。停放时车辆应分类,按箭头指示方向依次整齐排列,不得随意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