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榕政综〔2007〕3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福州市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下同)、摩托车停放管理,保持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市容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人行道、公共场地(含建筑物规划红线内向社会开放使用的临街空地)设置的自行车、摩托车(以下简称“两车”)停放点管理。
“两车”停放点分为代管点和非代管点,代管点供骑车人寄存,专人收费代管;非代管点供骑车人免费停车。
第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两车”停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两车”停放点的执法检查,查处擅自设置停放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等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建设、价格、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辖区“两车”停放管理工作:
(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两车”停放点设置规划,并组织施划相应的停放标志标线;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两车”停放点招投标工作;
(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两车”停放点收费标准,查处乱收费的违法行为;
(四)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两车”停放点收费票据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具体负责“两车”停放点日常管理工作,与代管点经营权中标者签订承包合同,与非代管点管理者签订管理合同。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两车”停放点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两车”停放点设置规划按照以下要求编制:
(一)代管点、非代管点按一定比例分别设置,临街商店、宾馆、酒楼和娱乐场所等单位门前人行道、公共场地或者“两车”停放量多的其他场地可设置代管点,实行有偿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