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7〕32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胡锦涛总书记关于重庆新阶段发展的“314”总体部署,促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推进我市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开展,按照《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第十一个五年发展循环经济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7〕32号)等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在涪陵区、经开区、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等区县、工业园区、企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企业要以节能减排、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为主要手段,以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废物排放为主要目标,实现企业微观层面循环。
通过企业层面试点,壮大煤(矸石)―电―建材、磷肥―磷石膏―建材、煤层气―电―民用燃气等产业链、产品链,进一步促进工业废弃物的利用。培育工业农业资源循环链,促进城乡统筹建设,初步形成以畜禽养殖、粮食、果品、林木、茧丝绸、酿酒、乙醇生产加工企业为龙头,以股份制、合同、租赁、交易等形式为经济纽带,以农产品深加工―副产品养殖―沼气生物质能源―有机肥―种植业等产品链为特征的循环经济模式,探索工业反哺农业、统筹城乡建设新思路。加强铸造废砂、废旧橡胶、废旧金属回收与加工利用,促进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二、试点工业园区要按照上、中、下游产业链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服务体系一体化,物流配送一体化,生产、生活区域、环保生态管理一体化的原则实施园区建设,实现资源在不同产业、企业间充分利用的中观层面循环。
三、试点区县要以统筹城乡发展为重点,加强对区域内循环型产业发展的分类指导和服务;加强与其他区县、本区县不同城镇、同一城镇不同功能区之间分工协作,促进资源、产品的双向流动和循环利用;发挥城镇和企业对乡村的带动作用,引导农副产品进城前进行粗加工,产生副产物和废弃物生产饲料、沼气、有机肥加以资源化,加大城乡结合部垃圾处置力度,规范发展城镇乡村废旧物资回收;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循环经济乡村,实现区域宏观层面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