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必要时优先使用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七)无偿查看或者调阅有关档案、资料、物品;
(八)查验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九)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携带的资料、器材、物品免检;
(十)对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进行盘问、检查,确有必要时,有权将其传唤到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拒不接受传唤的,可以拘传。
第六条 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凭车辆特别通行标志或者经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出示侦察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享有下列权力:
(一)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交通信号的限制;
(二)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三)在交通管制或者戒严地区通行,免受关卡检查;
(四)在非指定地点停靠,免缴停车费。
第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或者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并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秘密。
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工作任务、泄露国家安全工作秘密,给国家安全工作造成损害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侦察证、车辆特别通行标志。
对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侦察证、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实施严格管理。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需要使用侦察证或者车辆特别通行标志时,应当履行批准、登记手续,执行任务后及时归还。
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使用侦察证或者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不得超越、滥用职权,不得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