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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办法

抚顺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办法
(2006年11月18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2月15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 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侦察证或者车辆特别通行标志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侦察证,是指由国家安全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

  本办法所称车辆特别通行标志,是指由国家安全部统一制发,放置在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上的标志。

  第四条 侦察证只限于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使用;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只限于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使用。

  第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因工作需要,经出示侦察证,可以享有下列权力:

  (一)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二)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物业小区、宾馆(酒店)、公寓等须登记或者验证进入的单位、场所;

  (三)进入文物保护单位、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娱乐场所和风景区等须凭票证进入的场所;

  (四)进入交通管制以及戒严地区、军事管理区等限制进入的地区、单位、场所;

  (五)优先购买飞机票、火车票、长途客车票、船票,优先选择班(航)次及座铺,在紧急情况下,可先乘坐后补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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