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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9]2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11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方税务涉税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规范税务违法举报案件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举报奖励经费由市局统一拨付,各单位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后,在10日内将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及审批奖励手续上报市局备案。奖励费用先由各单位在办案经费中垫付,市局将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按实际支出的奖励数额返还。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的,报市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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