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建立知识产权涉外应对和维权援助机制。加强对国外知识产权制度及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研究,制订对外经贸和科技合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建立科学决策、快速反应、协同运作、有效应对的涉外知识产权处理机制,提高广东省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建立知识产权重大涉外案件上报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机制,加强广东省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重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指导与援助,加大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涉外知识产权维权的组织、协助及服务力度,保护权利人在境外的合法权益,促进广东省企业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16.积极推动拥有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围绕广东省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扶持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带动效应强的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提高自主知识产权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运用知识产权激发商贸、旅游、饮食等传统服务业活力,发展壮大品牌密集型与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在符合广东省产业发展政策,产业特色突出的行业、园区、专业镇和产业集群地,培育和扶持一批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产业化基地,认定一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促进自主创新技术的产权化、商品化和产业化。推动知识产权在对外贸易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等环节的运用,推动出口结构从传统加工贸易向销售自主品牌产品、品牌输出、知识产权转让、使用许可等高附加值产品和服务转变。鼓励各市投入专项资金,推动本地区拥有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产业化。
17.积极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标准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行业协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掌握标准制定的主动权。实施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培植工程,树立“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国际化”的发展理念,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有机结合的骨干企业,积极推动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专利技术形成技术标准,提高标准中自有知识产权的含量。
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中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的推广和运用,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
18.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评估机制。研究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评估标准体系,规范知识产权评估行为,提高知识产权评估质量和水平。推行知识产权评估制度,以知识产权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单位拍卖、转让、置换知识产权,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涉及知识产权的,以及以知识产权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的,应当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鼓励有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逐步开展知识产权评估业务。
19.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和支持金融和风险投资加大对知识产权实施和产业化的资金投入。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在境内外上市融资。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进一步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加大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实施的贷款担保力度。支持、鼓励和推广知识产权有偿转让或作价入股,除按有关规定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的之外,专利技术作价入股的比例可依法由合资各方约定。鼓励发展创业资金,促进对中小企业重点知识产权项目的实施和产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