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劳动和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锡劳社医[2004]12号)
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组织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现就我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将用药范围内的乙类药品自付比例从原20%和30%(带“*”)降至10%和20%,同时取消乙类过渡药品0自付的政策。
二、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体内置换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的个人自付比例。将原此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进口80%、合资50%、国产20%,统一调整为40%。
三、完善住院医疗费结算办法。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在按定额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时,对在住院过程中实施癌症放疗、体内置换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治疗的,其本次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结算定额标准的,超过部分的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70%的比例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