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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


  第六条 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权责一致原则,“谁审批,谁负责”。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废止

  第七条 设定行政许可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只作出原则性的管理要求,没有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要求以及地方事务管理的需要,设定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

  第八条 设定行政审批,应当广泛听取行政相对人及有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并对可能产生的后果作出评估。

  设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审批,应当事前进行广泛调查,通过举办听证会、论证会、咨询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第九条 设定和调整行政审批,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设定和调整行政审批,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设定的行政审批应当按规定程序予以废止:

  (一)原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文件依据已经废止的;

  (二)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已经不适合再保留的;

  (三)原实行数量限制,但目前已经不再使用数量管理,且可通过行政审批以外的方式予以规范的;

  (四)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原设定机关应定期进行评估,在5年内未作评估的;

  (五)其他应予以废止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已经废止的行政审批需要制订后续管理办法的,审批机关应及时制订后续管理办法,但不得要求申请人制订申报计划,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第三章 行政审批的程序

第一节 受理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受理的行政审批,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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