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实施办法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 辽价发[2007]19号)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原国家物价局和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及《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第66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
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受理费主要用于受理案件前期准备工作所需费用,包括制定仲裁文书表册、审查相关资料、印刷宣传用品等费用。
第四条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 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 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根据仲裁裁决金额,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裁决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裁决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3、裁决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4、裁决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上述累加处理费收费标准每件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处理费主要用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省内旅差费、勘验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补贴、聘用人员费用、专业设备购置等费用。
第五条 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
案件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后五日内预付,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
第六条 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遇有下列特殊情况,除交纳上述费用外,还应当负担以下费用:
(一)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调查取证申请,或仲裁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进行调查取证(均指到省外)所发生的办案人员必须的差旅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三星级以下宾馆、旅店等)和餐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