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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7]19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行政部门管理职能的调整,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规范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重新发布,并将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
  一、国家管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附件一)中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外国人就业证》每证10元;
  (2)劳动合同鉴证费和劳动争议仲裁费,详见《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268号附件)。
  2、台港澳人员内地就业证工本费,每证10元。详见《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812号)。
  3、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每证4元。详见《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批复》(计价格[1999]406号)。
  二、省级管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劳动争议仲裁收费
  详见《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实施办法》(附件二)。
  (二)职业技能鉴定费
  1、收费单位: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2、收费对象: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
  3、收费标准: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分为理论考试收费和实践操作考核部分收费。理论考试部分收费标准为60元/人;实践操作考核部分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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