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7]49号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申请延续并调整机动车尾气排放环保检测收费标准的函》(辽环函[2006]389号)及《关于在用机动车环保检测收费的补充说明》收悉。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14号)、省环保局、交通厅、公安厅、物价局、质监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维修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辽环发[2005]4号),以及省物价局《关于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5]76号)、《关于继续执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6]6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我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经你局委托的有关环保检测机构在城市市区内实施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年度集中环保检测时,实施简易瞬态工况法和加载减速工况法检测的,收费标准由每辆次40元调整为每辆次60元;实施双怠速法和自由加速法检测的,检测项目、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重新修订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6]7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即双怠速法每辆次20元, 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每辆次10元,自由加速滤纸烟度法每辆次5元。
以上检测方法不得对同一受检车辆同时实施并收费。
二、按《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你局及有关受委托的环保检测机构不得擅自变更检测周期,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对排放污染物定期环保检测不合格、经维护修理后进行复检的车辆,在同一个检测机构进行首次复检时不再收取检测费,复检仍不合格需再次进行检测的,按规定标准的50%收费。
三、各级环保部门对在用机动车实施监督抽测不得收费。对抽测不合格需维护修理并进行复检的车辆,可按规定标准的50%收费。
四、为完善省、市和有关检测机构动态联网的监管体系,保证我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你局辽宁省机动车环保检测数据中心可从简易瞬态工况法和加载减速工况法检测费中,每车(复检车辆除外)提取5元的系统运行维护费,费用全部用于网络系统的运行。并免费为车主提供检测、复检、处罚等信息查询。系统运行维护费的收支情况,每年四月底前向省物价局报告一次,同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