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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3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4%-5%,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每件按2000元收取;
  (2)10万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3%-4%;
  (3)50万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2%-3%;
  (4)100万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1%-2%;
  (5)500万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0.5%-1%;
  (6)1000万以上部分(含1000万元)最高不超过0.5%。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1、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100-200元/次;
  2、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3000元/件;
  3、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侦查阶段(含申请取保候审)1000-3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3000元/件;
  (3)审判(一审)阶段1500-4000元,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酌减。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1000-3000元/件。
  五、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各市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在幅度价格范围之外上下浮动,上浮最高不超过一倍(按标的额规定的比率收费标准不再上浮),下浮不限,由各市物价局、司法局确定本地区具体浮动幅度,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同意后执行。
  六、重大、复杂案件收费标准
  律师事务所办理时间、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性犯罪和其它重大的、复杂的刑事诉讼案件,可在不高于基准价5倍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七、关于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
  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的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情况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律师管理部门备案,应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后实施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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