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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 [2007]62号)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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