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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资格鉴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资格鉴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2007]42号)


省交通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关于继续收取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资格鉴定费的函》(辽交运[2006]112号)收悉。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机动车辆驾驶培训学校资格鉴定费的复函》(辽财非函[2006]257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资格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继续按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资格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4]13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文件有效期从2007年3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辽价函[2004]133号文件规定有效期延至200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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