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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化隆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6)


  四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食品、餐饮业和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保障饮食、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

  四十九、第四十五条调整为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据国家关于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政策,采取宣传教育、科技进步、优质服务、奖励少生和社会保障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具体实施办法。”

  五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社会保障基金,逐步扩大养老、失业、低保、医疗、残疾、工伤、生育等保障、保险的覆盖面,使生活确有困难的公民获得帮助和补偿,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五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施积极的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完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就业培训,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多领域开发就业岗位,引导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失业人员创办经济实体的,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加大劳动执法检查力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十二、第四十六条调整为第五十五条,删去第二款。

  五十三、第四十七条调整为第五十六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境内聚居的其他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在发展民族经济、民族教育、民族文化等方面给予照顾,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第二款修改为:“在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地区建立民族乡。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民族公民担任。”

  五十四、第四十八条调整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全面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打击邪教活动,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分裂和渗透活动。”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自治县各宗教及不同教派、学派之间,要坚持互相包容、互相尊重,有利团结的原则,严禁挑动教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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