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化隆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6)


  三十四、第三十三条调整为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居住在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贫困山区的群众,有计划地实施移民调庄,异地扶贫开发。”

  三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当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气象部门应当加强气象预报工作,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干旱、暴雨、冰雹、沙尘暴、霜冻、雷电等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积极组织实施。”

  三十六、第三十四条调整为第三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自治县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财政收支。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财政收入不敷支出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县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实施办法,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三十七、第三十五条调整为第四十条,并修改为:“自治县财政在国家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实行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国家和省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其它方式的照顾。对于国家在自治县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建设项目,自治机关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减少或免除地方配套资金的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政管理、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加强对各项专用资金、临时性补助款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十八、第三十六条调整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税务征收管理工作的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征收税款。”

  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自治县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等金融组织”。第二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支持金融部门深化改革,充分发挥信贷作用,加大金融扶持力度,支持本地方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