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化隆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6)


  “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征用占用农田、林地时,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审批权限的规定,逐级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偿。”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尤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马阴山水土资源的保护与建设,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用水。”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增强环保意识,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自治县境内开发资源或进行建设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当地生态环境,严禁新建项目造成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十四、第二十三条调整为第二十八条,在第一款中增加:“加大林业执法力度,保护天然林,保护植被,禁止乱砍滥伐林木,毁林开荒和毁坏草场植被。强化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确保林业资源的安全。”

  二十五、第二十四条调整为第二十九条,并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畜牧业经济,引导农牧民合理调整畜种结构,积极发展设施畜牧业,加强科技服务、良种繁育、动物安全保护和信息化管理,推进产业化经营,发展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并重的高效畜牧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草场建设,鼓励农牧民建立人工草场和饲草饲料基地。依法加大畜牧业执法力度,逐步完善畜禽管理,疫病防治、草原监理、饲料兽药监察、动物卫生检疫以及动物产品市场准入等畜牧业行业管理体系。”

  二十六、第二十五条调整为第三十条,并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突出重点,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加快优势资源开发力度,积极发展地方民族工业,重点培育骨干企业,兴建水利水电、矿产冶炼、建筑建材、农畜产品加工等优势产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稳步推进企业改革,兴办混合所有制企业和股份制企业。”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