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新余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本市城市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第三条 新余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外合资、独资、民营、私营企业)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五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七条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㈠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场所;
㈢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㈣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八条 市外白蚁防治单位在本市承接白蚁防治业务,应当持有白蚁防治单位认定证书和单位法人登记证照,并接受房屋白蚁防治业务所在地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