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已完成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验收的事项。
开发单位申请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受理窗口报送前款规定的有关资料。市房管局应当在收到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申请分期验收的,经同意后可实行分期验收,待项目全部完成后再进行项目总体验收。
第二十一条 市房管局负责接待和处理验收投诉。接到投诉后,组织与投诉内容相关的部门进行处理,各相关部门不得拒绝或拖延。
第二十二条 开发单位必须将竣工验收备案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在商品房屋销(预)售合同中予以注明。
开发单位在各新闻媒体发布的商品房屋销(预)售广告,必须标注“新余市房管局忠告购房者: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字样。
第四章 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筑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不予验收,由市建设局责令整改,整改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验收,由市城管执法局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㈠未批先建或少批多建或违反规划红线建设的;
㈡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擅自插建、扩建(含加高)的;
㈢建设用地改变容积率或改变批准用途的;
㈣其他违法建筑。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验收,由相关验收部门责令限期完善,逾期不完善的,由市城管局动用设施保证金予以完善:
㈠市政、环卫等公用设施达不到设审要求的;
㈡公园、小游园、绿地、雕塑、游憩设施环境景观等设施达不到设审要求的;
㈢物业管理用房达不到设审要求的;
㈣其他配套设施达不到设审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