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局应当加强对设施保证金的监督。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设施保证金。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设施保证金本息全部退还给开发单位。
第二章 联审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联审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运作方式。
第八条 开发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㈠申请报告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㈡立项批文;
㈢《房地产开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
㈣《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权证》;
㈤规划方案(需附光盘):
1、规划设计说明;
2、总平面规划图;
3、道路交通规划图;
4、工程管线规划图;
5、坐标定位尺寸图;
6、绿化规划设计图;
7、建筑设计方案;
8、有关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规定的其它图纸;
㈥公共配套设施设计方案、物业管理用房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配置方案、白蚁预防合同以及室外工程管线设计图等;
㈦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完整的建筑初步设计方案,内容包括建筑平、立、剖面设计和概算、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消防设计、人防工程设计、管道燃气设计、市政、公建配套等;
㈧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完整的环境景观初步设计方案,内容包括设计说明、集中公绿内的小品、雕塑、游憩设施设计、沿城市主要道路街景设计、1:500绿化设计平面图;
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意见;
㈩新建环境卫生设施;
(十一)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完整的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方案(含设计说明、屋面防雷平面图、接地装置平面图、接地系统图、总配电图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还需提交由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十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新余市行政服务中心房管局窗口(以下称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开发单位的有关资料,受理窗口应当场对开发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出具《收件通知书》,并承诺办结时限;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明确告知开发单位所缺资料,出具《补件通知书》,并予以退件,待符合条件后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