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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1.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各区县、高新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市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可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由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培训,负责污染源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市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市发改委、市经贸委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市公安局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市建委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市环保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市工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市环保局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市统计局配合市环保局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和有关具体政策,做好普查所需资料的提供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普查结果的分析和资料开发工作;淄博军分区负责组织驻淄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农业、畜牧业、水利与渔业污染源的普查,负责农业源的普查。组织制定农业普查工作方案、工作细则和技术规定等,组织农业源产排污系数测算,组织实施农业源普查并对相关普查数据进行分析和审核等;市水利与渔业局具体负责淡水养殖场污染源普查;市畜牧局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污染源普查。
  (四)培训。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区县、高新区普查人员的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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