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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凡属我市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依照全国统一制式普查表格,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附件:1.淄博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淄博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淄博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周连华(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孙中华(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 洋(市环保局党组书记)
      刘玉玺(市统计局局长)
  成 员:姜延海(市发改委副主任)
      赵悦杰(市经贸委副主任)
      倪 强(市公安局副局长)
      卜德兰(市财政局副局长)
      赵衍杰(市建委副主任)
      杨明永(市农业局副局长)
      张善忠(市水利与渔业局副局长、市水资源办主任)
      吴国栋(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成旭(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阚金智(市委外宣办主任)
      齐金华(市畜牧局副局长)
      翟忠兴(市工商局副局长)
      荆树富(淄博军分区后勤部部长)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吴国栋兼任办公室主任。普查工作结束后,该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附件2
  淄博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鲁政发〔2007〕65号)精神,为指导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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