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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铁路专用线有偿共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二
  专用线(专用铁路)共用协议

  甲方 车  站:

  乙方 产权单位:

  丙方 使用单位:

  为充分发挥铁路专用线设备效能,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促进工农业生产,为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氛围,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经三方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 共用原则

 
 1. 专用线共用应坚持自愿互利、有偿共用和就地、就近、方便货主的原则。

  2. 三方共同努力协调好运输、装卸、劳力、设备等方面的工作。

  3.共用货物必须按签订的货物名称办理,不得超过所签订的货物品名办理共用。

  二. 甲方(车站)、乙方(产权单位)、丙方(使用单位)三方共同协商同意共用运输货物名称为:

  三. 货物运输作业组织

  1. 乙方接收丙方使用该专用线到发货物,必须给丙方在运输等有关环节上提供方便,保证货物及时上站。丙方在乙方专用线作业的货物,须按时进货或搬出,不得长期占用站台及货位,以保证专用线畅通,不间断作业。

  2.乙丙双方必须对运输货物的名称、性质、件数、重量、安全、包装等负责。装载加固等有关事项,均按乙方与甲签订的专用线运输协议及有关规章办理。对于必须制定装载加固方案的货物、散堆装按密度和装载高度确定重量的货物,乙丙双方必须在报请求车10日前,上报货运车间。对于未有装载加固方案和测定密度的货物禁止申报请求车。

  3. 货物的作业组织,装卸劳力、机械及装卸车作业完了的报告等工作,均由乙方负责。凡在乙方专用线停留或待作业的货物车辆,乙方必须保证货物和车辆的安全。

  4. 对到达卸车和发送共用货物的车辆等以及交接,按车站与专用线签订的运输协议规定办理。

  5. 丙方到达卸车和发送货物的办理手续,由乙方代理乙方与车站办理一切手续。

  6. 乙方对共用运输的货物必须建立相应的台帐,并办理交接手续。

  7. 乙方不得以本单位名义代替丙方办理要车计划。

  四. 运输安全

 
 1. 乙方(产权单位)应加强对装载加固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工作进行指导检查,防止“三重一超一落”事故的发生。

  2. 本协议中有关装卸作业和货物的运输安全、责任的划分按照乙方(产权单位)与车站双方签订的专用线运输协议规定及要求执行。

  五. 费用核收

 
 乙方(产权单位)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六.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铁路有关规章及规定办理。

  本协议自   年元月一日起生效至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车站)一份、乙方(产权单位)、丙方(使用单位)各一份。

  甲方 ( 车站公章)     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乙方(产权单位公章):   代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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