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速车辆周转,提高运输效率,认真贯彻省发展改革委、郑州铁路局[2006]1668号文件精神,各省辖市铁管办要组织成立专用线装卸火车的装卸队队伍及管理机构,实行“五统一”(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费率、统一收费、统一清算)管理。并依法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 “铁管办”、“站区办”在省专用线共用办公室指导下,依照本办法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运输方针、政策和任务;
2、制定共用管理细则,组织开展共用业务,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督促、检查《专用线共用协议》及执行情况;
3、协调作好专用线运输工作,提高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
4、定期检查站区办的各项管理工作,并不定期对各站区办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对站区办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5、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建立财务、账号、发票发放、收取各项管理费用及费用划拨等日常工作;
6、组织有关部门审查铁路专用线共用协议,并负责监督执行。检查指导专用线装卸车质量,督促完成共用任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用线装卸、搬运,做到及时出货;
7、定期总结工作,交流专用线共用经验;认真填报业务报表,按时上报,制定竞赛评比办法,组织开展竞赛评比活动。
第三章 专用线共用管理
第七条 凡开展共用的铁路专用线,经路局批准(附件一河南省专用线共用审批表),由铁路车站与产权单位签订专用线共用协议(附件二专用线(专用铁路)共用协议),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八条 共用货物范围的划分;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于共用货物。
1、在专用线上作业的非产权单位的货物;
2、超出专用线设计或超出产权单位经营范围的货物;
3、路产专用线租赁给地方企事业单位,或地方企事业单位租用给其他单位办理发到的货物;
4、在专门从事经营性运输的铁路专用线货场内(集资货场、联营、联运专用线货场以及由调拨仓储单位改制为营业性质的仓储单位专用线货场)所进行作业的货物。
5、凡在专用线作业,并收取费用的铁路运输货物。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九条 开展专用线共用,相应增加了产权单位和铁路部门的工作量,为补偿有关设备的维修费、劳务费、管理费等。本着“以线养线,以收补缺,各方受益,公平合理”的原则收取专用线共用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共用费)。
共用费用包括:
1、按共用作业量缴纳的铁路专用线共用费;
2、货物延期暂存费;
3、自备篷布使用费;
4、货位清扫费;
5、企业相互过轨的过轨费;
6、货物装卸费。
专用线共用费的收取,应严格按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货物装卸费按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以上收费项目除铁路专用线共用费外均不参加专用线产权单位、铁路部门、共用管理机构的比例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