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铁路专用线有偿共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工业局)、省直有关部门、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
为充分挖掘铁路专用线运输潜力,缓和铁路货物运输紧张状况,提高铁路运输能力,扩大社会经济效益、节约社会资源,适应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
铁路法》、《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专用线共用管理暂行办法》铁运[1986]34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将《河南省铁路专用线有偿共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河南省专用线共用审批表
二、专用线(专用铁路)共用协议
三、河南省专用线共用综合情况月报表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河南省铁路专用线有偿共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挖掘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简称专用线)运输潜力,扩大国铁到、发货物能力,增加运量、缓和铁路运输紧张状况,节约社会资源,适应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专用线有偿共用,系指我省境内的企事业单位铁路专用线、专用铁道、段管线(以下简称产权单位)上,办理铁路专用线非产权单位(以下简称共用单位)货物装卸车的货物运输业务。
开展铁路专用线共用,必须在车站货场能力不足和产权单位有富余能力的条件下进行。专用线要具备承办业务的能力和安全作业条件,并严格执行铁路运输、安全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 当地政府明文规定归口疏站运输的货物,由于铁路货场堵塞,车站对到达重车采取应急措施,经当地发展改革委(经委、工业局、国资委)批准,或征得专用线单位和收货人同意,临时组织到专用线卸车时,也适用本办法。除此之外,不得强制收、发货人在专用线装、卸车。
政府指令性的防洪、抢险、救灾、军事等特殊任务,在专用线装、卸车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开展专用线有偿共用,要本着政府管、企业办、铁路为骨干,坚持自愿、互利、协作、方便的原则,在人、财、物三权不变的情况下,实行统一领导,专业管理,有偿共用,各方受益的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全省铁路专用线有偿共用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领导,成立专用线共用办公室,指导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工业局、国资委)等政府部门的专用线管理工作,负责河南省境内专用线共用审批工作、装卸效率考核、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工业局、国资委)牵头,组织铁路单位、专用线产权单位联合成立“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铁管办”),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站区办公室(简称“站区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