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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妥善解决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保待遇衔接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7月11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1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医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妥善解决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保待遇衔接问题的通知
(沪医保〔2007〕20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精神,为了妥善解决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与少儿学生医保待遇衔接问题,现通知如下:

  凡国家正式录取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非在职学生,在9月1日至办理入学手续,取得有效证件期间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可在办理手续,取得有效证件后,由医保部门或院校按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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