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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省辖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核所属县(市、区)及本级各学校报送的汇总表、统计表。同时,形成全市的汇总表、统计表于11月30日前报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教育厅;技工学校汇总表、统计表同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二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教育厅审核各省辖市及省属其他中职学校报送的汇总表、统计表,连同经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过的技工学校的有关情况汇总形成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统计表,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并抄送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我省将分别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校园卡),直接将助学金打入受助学生储蓄卡(校园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助学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学校(包括民办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鼓励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当年安排的国家助学金结余部分,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国家助学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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