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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2007年前入学并已享受省职业教育助学金资助的学生,按原资助政策执行,直至毕业。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我省各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承担。省属学校由省财政承担,市、县(市、区)属、民办学校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省财政统筹中央补助经费并参照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的范围和比例,对部分地区给予补助。
  第六条 每年7月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在校学生数,将省属学校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分别下达给各省属学校,将各市、县(市、区)学校的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下达各市、县(市)。同时,结合上年度安排的经费预算情况进行清算。
  每年8月底前,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统筹省财政安排补助经费和本级财政应承担的经费,分别会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经费预算落实到本地区的各个学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当月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以后逐月发放。
  第八条 各学校将实际受助在校学生名单分别按技工学校学生和其他中职学校学生分别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1,以下简称汇总表)和《××市、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附件2,以下简称统计表),并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有关部门审核。双学籍的学生由所在学校确定,在技工学校或其他中职学校汇总表中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为双学籍。联办生由其当年就读学校填报,并在“备注”中注明其学籍所在学校。
  第九条 技工学校(含由社会力量在当地举办的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汇总表和统计表,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其他中职学校(含由社会力量在当地举办的其他中职学校)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要对全县所有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汇总表和统计表认真审核,确保资助工作不重复、不遗漏。同时,将审核后的汇总表和统计表汇总上报省辖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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