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苏财教〔2007〕13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
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
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特教学校中的职高班)、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等(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的学生。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