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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按住宅小区规模,业主委员会可由5人、7人、9人、11人组成,任期2至3年。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为确保物业管理到位,应以小区为单位制定业主公约。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必须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并在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属于业主大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需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

  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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