㈨切实做好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国务院颁布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办讲座或以会代训等形式,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运用条例的各项规定,提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抓紧清理本单位的政府信息,按时按质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统一规范的文本,指导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目录编制工作。
㈩创新政务公开方式,认真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权力运行过程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扩大公开的范围和层次,规范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加强各级政府网站建设,通过推进政务公开,促进行政机关提高工作透明度和行政效能,方便群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监督行政行为。要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栏、政府公报、公开卡、“明白纸”等政务公开形式,大力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新闻发布、点题公开等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公开形式,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不断深化。重点建设好行政服务中心、招投标中心、产权交易中心、会计核算中心、行政投诉中心等,加强与人民群众的互动交流,增强政务公开实效。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并完善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制度。
(十一)认真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办事公开的核心就是“便民、高效和监督”。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实行办事公开的有关规定,明确办事公开的基本要求、范围、内容、形式、制度以及监督保障等。卫生、教育、市政、环保、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行业公开的重点内容,规范公开形式,充分发挥办事公开的综合效应,着力解决“上学难”、“看病贵”等问题;供水、供气、供电和公交、电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要实施价格听证、咨询等制度,公开服务及收费项目的内容、依据、标准等,推动行业作风建设。各级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断完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具体制度,加强对各相关单位办事公开情况的督查,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