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新余举办国际性的、国家级的会展活动,分别按每个国际标准展位300元、200元的标准,对承办公司给予补助;对全市性的、展位超过500个以上有一定影响力的会展活动,按每个展位100元的标准,对承办公司予以补助。
第二十六条 对引进500个以上国际标准展位的国际性、国家级会展,分别按2万元、1万元的标准奖励引进者。
第十章 创新发展文化传媒业
第二十七条 对政府鼓励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前三年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比例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文化企业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地举办的文化活动,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第一道门票收入,按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比例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大力支持动漫产业发展,对于在新余投资动漫产业的企业或研发机构,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的,按照总投资额5%的比例奖励给投资者。对销售收入首次突破一定规模,且年缴纳税收在150万元以上的动漫游戏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30万元的奖励。
对动漫产业新建投资项目贷款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补助,并按其缴交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比例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十一章 规范发展中介服务业
第三十条 对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科技、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法律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 扩大政府对中介服务的采购,积极在各级领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首席会计师和决策论证机制,尽快将规划编制、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决策建议、政府采购等事项委托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十二条 对促进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避免重大损失、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塑造城市品牌形象有重大贡献的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可给予一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