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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扶持服务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第七章 加快发展旅游业

  第十九条 凡在本市投资新办的旅游企业,其行政性收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自开业之日起,第一、第二年按照该企业当年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比例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星级以上宾馆、饭店享受工业用水政策;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享受工业用电政策;旅游车队达到40台以上规模(30座以上30台,其它均为13座以上)的旅游汽车,经江西省旅游局、江西省交通厅认定后,免征客运附加费。对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宾馆的模拟闭路电视费用,给予减免50%的优惠。

第八章 着力培植楼宇经济

  第二十一条 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国内200强、国内行业20强企业,跨省域地区总部设在新余,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予以一定的补贴;企业本部因发展需要购地建设自用办公楼的,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优先安排用地,并按最低标准收取建设规费;企业本部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予以一定的购房补贴,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五年内不得对外租售;企业本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在开办的第一年,给予一个月的房租补贴。

  前款所涉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市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 对新引进的服务业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的高管人员其子女入学可任意选择市属公办学校就读。其本部人员中的香港、澳门同胞可直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临时住宿登记备案;台湾居民可简化办理居留手续,根据申请人需要可签发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居留签注,凭居留签注在大陆居留和出入境。外籍人员符合法定条件者可优先办理居留延期和多次往返签证。

第九章 加快发展会展业

  第二十三条 凡经营会展场馆的会展企业,从开馆或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比例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于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其当年缴纳的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比例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并实行两路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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