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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扶持服务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积极发展职业教育

  第十二条 公办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应确保全额返还给职业学校,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县(区)政府、管委会用于举办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应逐年增长,城市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应不低于30%。用于教学和师生生活的教育设施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建设规费(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返还。

  第十三条 对留在本市创业的大中专、职业学校毕业生,优先给予小额创业贷款,并享受有关创业优惠政策;其中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规定的,从市创新基金中给予贷款贴息。

第六章 改造提升商贸餐饮业

  第十四条 鼓励商业服务企业采取连锁经营等新型现代商业业态,对直营连锁门店实行统一纳税。对突破所有制、行业和区域界限,通过合资、联合、并购等方式,实行连锁和集团等规模化发展的企业,在联合、并购过程中的权证变更,除享受国家减免政策规定外,经市政府同意,减半收取证照工本费、登记证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如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则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五条 对于发展连锁经营进行营业场所装修,费用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下、修理后资产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内未改变资产用途的,属市、县(区)有权减免的建设规费按50%的比例减免。

  第十六条 传统商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利用自身现有已建成房地产,其划拨土地在不改变土地使用者和用途的前提下,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可以采取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运作。

  第十七条 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区)经营的统一核算企业,经市国税局批准,其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 对新办的年经营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旅店业、餐饮业,前三年,按照该企业当年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比例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并将该企业当年缴纳的排污费用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自行治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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