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办从事交通运输和仓储的物流企业,第一年、第二年按照该企业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比例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六条 总部设在本市的物流企业,在省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实行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对于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电脑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经省税务机关批准后实行总部汇总缴纳。
第七条 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税收政策规定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
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可按照该企业当年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比例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三章 全力发展金融保险业
第八条 凡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或新组建、注册资金实际到位5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和典当行、担保公司,三年内购置或建设自有办公用房的,按100元/m2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允许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在新设立的股份制银行开设银行账户。
第九条 凡经国家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按照该企业当年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比例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四章 创新发展信息软件业
第十条 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凡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开设软件专业,不断扩大软件专业招生规模。凡软件专业招生规模每年扩大30%及以上的,市政府将优先为其协调解决学生教学实习、毕业分配、困难学生补助等方面的问题;支持软件企业、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培养软件人才,发展应用型“订单式教育”。